来源:沧州网|时间:2016-11-21|栏目:航拍
荆楚网消息(记者张城 通讯员王田甜、潘捷)小红与小明在课间发生争吵,小明推倒小红,误伤了小刚,导致其腿部骨折。小明父母赔偿部分医疗费后与学校私签了断协议。8月31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法院判定协议无效,小明父母承担损失赔偿的60%、学校承担40%。
小红、小明、小刚都在武昌区某小学上五年级。一天中午,小红、小明在教室课桌间走廊处发生口角,小明推倒小红,小红身体恰好压在身后捡拾东西的小刚腿上,导致小刚腿部骨折。老师随即将小刚送至省人民医院。小刚被诊断为左侧股骨干粉碎性骨折。
经鉴定,小刚伤残等级为十级,并需后续康复治疗。2015年7月15日,小刚将小明、小红及两人监护人、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共同连带赔偿周某医药费、护理费、补课费、后期治疗费等经济损失近15万元。
小红的母亲说,小红也是受害者,自己和小红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明的母亲说,小刚是在学校受的伤,自己第一时间承担了部分住院费共计1.5万元,且与学校签订了赔偿协议,学校已确认小明方不再赔偿。
根据被告各自过错程度及事实情节,法院认为小明及母亲承担损失赔偿的60%、学校承担40%。小明家长和学校之间的协议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8日,武昌区法院判决小明及其母亲限期赔偿小刚各项经济损失5.5万余元。某小学限期赔偿小刚各项经济损失3.7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小明及其母亲和某小学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2016年4月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