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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入学考试替考被抓 系新《刑法》实施后武汉首例

    来源:沧州网|时间:2016-11-21|栏目:评论

    荆楚网消息(记者叶宁 通讯员胡呈慧)受同学朋友请托,武汉男子田某替在职男子刁某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结果身份败露,把戏露馅。7月25日,洪山区人民法院透露:2015年11月施行的新《刑法》中增设的罪名“代替考试罪”,替考人与当事人均已违法,这也是增设该罪名以来,武汉市首例考试作弊入刑案。

    2015年12月26日,武汉某大学教室内,正在举行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英语科目。下午2点,刚开考没多久,监考人员在检查考生与相应证件是否相符时,发现考生“刁某”与相片中的头像长得不一样。监考人员认真询问,但“刁某”态度非常坚决,称是本人参加考试。随后监考人员向上汇报,主考官后将“刁某”叫了出去,随后报警。

    民警赶到考点教室,“刁某”交代,自己确是替人“捉刀”,本人姓田。2014年研究生毕业后,英语学得不错,跟同学合办一家培训机构。去年,在同学的介绍下,认识了朋友吴老师,在吴老师引荐下,田某答应帮职场男子刁某参加研究生入学开始,刁某承诺“如帮忙考过给3000元,没有考过就给500元的辛苦费”。

    20多天后,刁某主动投案自首称:“之所以找人代考,也是一时糊涂,想到研究生文凭以后好找工作。”

    据了解,作弊手段中常见的替考行为,长期以来处罚较轻。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或者组织人员替人参加考试的,以往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考生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此外,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随着2015年11月新《刑法》新增“代替考试罪”的实施,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则面临“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替考中的替考人和被替考人均构成犯罪,承担法律责任。2016年6月28日,洪山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田某和刁某罚金1万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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