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网|时间:2016-11-21|栏目:评论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陈洪清)5月25日晚,宜城交警大队查获一起实习期内酒后驾驶案,驾驶员杨某某被依法处以罚款2000元,记12分,注销驾驶证的处罚。
当晚,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涛带领高速公路中队民警在306省道宜城第四高级中学门前开展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
20时20分许,一辆由西向东行驶的白色奔驰牌轿车引起执勤民警的注意。随即民警上前进行拦截,驾驶员只打开了车窗,人未下车,但是执勤民警已经闻到了车内的酒气。
民警要求其下车配合调查,并拿来酒精测试仪对其进行测试,经过两次测试,该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53mg/100ml,确认属于饮酒驾驶。
在民警进一步调查之后得知,驾驶员杨某2015年10月19日才考取的C2驾驶证还处在实习期,中午在南漳县三道河水库与几位朋友一起吃饭,喝了4瓶啤酒,晚上吃饭时没喝酒,自己以为酒精已经散了,就自己开车回宜城。
民警对其实习期内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大队决定对其作出"处2000元罚款、记12分,注销其属于实习期内准驾资格"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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