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网|时间:2016-11-24|栏目:娱乐
民警要求被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
女子跪地抱大腿阻碍执法后,民警迫不得已将其“控制” 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程浩/摄
民警应该怎么盘查身份证,执法是否需要出示警官证,群众可不可以围观拍照,这些执法中的小细节,却是关系群众信任度的大问题。
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置,进行了统一视频培训,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了执法规范与标准。
规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
昨日,盘龙公安分局龙头街派出所民警通过与辖区群众现场互动的方式,明确民警在执法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情景 1
查验居民身份证
上午10点,辖区龙江雅苑小区,一男子在此闲逛,群众认为此人有违法犯罪嫌疑,于是报警求助。两名民警着制服前往,出发前随手打开放置于左肩的执法记录仪。
“你好,我们是龙头街派出所民警,麻烦出示一下身份证。”
“可以!可我怎么知道你们是不是真的民警?”
民警掏出随身携带的警官证向对方展示后,男子拿出身份证交予民警查验。
讲解
拒不配合可依法强制传唤
根据执法规范,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警察证,便衣民警应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时应出示。如执法对象质疑人民警察证的效力,应明确告知警察证是法定执法证件。
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法定义务,对于执法对象不配合的,应告知其有义务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拒不提供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警察法第9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可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公民须知
没带身份证可提供其它有效证件
配合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遇到民警查验,要主动出示身份证并配合查验。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提供民警查验。
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查证件需符合5种情形
●有违法犯罪嫌疑
●实施现场管制
●发生严重治安突发事件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情景 2
群众围观拍照
上午10点,辖区龙江雅苑小区,一男子盗窃被发现,围观群众报警。两名民警很快赶到,准备制服嫌疑人。这时,两名围观者拿出手机凑近拍照。
“麻烦离开现场执法区域,也请不要离那么近拍照。”此时,围观者横插在民警与违法嫌疑人之间,与双方距离只有1米左右。
讲解
民警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围观群众在一旁用手机拍摄的情况。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
此外,民警要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正在执法并做好解释工作,当场揭露执法对象的违法犯罪事实,争取群众配合支持。人员众多时,可使用喊话器、提示牌。
民警应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说过头话,不做过激事,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但是,民警可以口头劝阻,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该迅速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案件需要保密的,可采取拉警戒带、人墙等方式隔离;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信息的,要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法律责任。
公民须知
拍摄内容涉密应主动删除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情景 3
遇到阻碍执法
围观者横插在民警与违法嫌疑人之间时,民警劝说围观者拍摄距离别太近时,引起一名围观男子的不满。
“为什么不能拍?为什么不能拍?”该男子厉声发问并手推民警。
“请听我们解释……”
男子不听,继续用手推民警。民警没办法,拿出催泪喷雾剂防身。另一名女子见状,跪在地上抱住民警大腿,嘴里嚷嚷着:“警察打人了!警察打人了!”围观者越来越多。迫不得已,民警一个侧身拉肘,将女子控制。
讲解
遇下跪抱腿需避免站对方身前
执法现场可能会遇到很多突发情况,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妨害执法时,民警应冷静克制、规范言行,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并明确告知执法对象正在录音录像。一旦执法对象或其亲友突然向民警下跪或抱住民警腿时,民警不要站在下跪者的面前,以免引起误会。
正确的方式是,民警可站在下跪者侧面,俯身搀扶对方或弯腰、半蹲进行劝说和法制教育,促其尽快起身。
如果执法对象或其亲友继续拖拽、缠抱民警,民警应迅速摆脱纠缠,可采取拉肘别臂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
对抓警服、扯警号甚至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
面对女性执法对象以脱衣等方式阻碍执法时,公安民警应避免主动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做推挡动作时尽量手背向前;对女性脱衣服污蔑民警耍流氓的,要责令其立即穿好衣服,并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对于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
如果当事人执法过程中突发疾病,要利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同时要注意观察伤情、病情,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急救,情况紧急的送就近医院。同时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要有效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公民须知
阻碍执法可处拘留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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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执法遇紧急情况 民警有权事后亮证
公安部向全国民警统一视频演示的执法规范中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但,对于涉及上述不适宜拍摄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告知围观群众不要拍照、摄像。已经拍摄的图像、视频资料,应当主动删除、销毁或者上交公安机关,如果擅自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规范指出,民警着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主动出示警察证。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
在规范中,还对一些执法做出了明确。如部署查缉嫌疑车辆时,要明确一名民警为现场指挥,负责分工和下达指令,确保应对处置有序进行。不得站在车前强行拦截,紧急时可用拦车破胎器。
检查车辆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当事人锁闭车门拒不开启车门,民警可依次口头、徒手和使用警械制止。
民警在准备采取破窗强制手段之前,应向指挥中心报备。破窗时,选择不易危及车内人员安全的一侧。带离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及时清扫路面遗留物,迅速恢复交通。(都市时报 首席记者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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