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沧州网|时间:2016-11-24|栏目:娱乐
我国首例被遗忘权案已终审法院驳回原告任先生要求被遗忘的诉讼请求。但是,海淀法院法官5月4日表示,这不代表我国法律否认被遗忘权。
原告任先生是人力资源管理、企事业管理等管理学领域的从业人员,其于2014年7月1日起在无锡某公司从事过相关的教育工作。2014年11月26日,该公司向任先生发出了《自动离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
被告是某网络服务公司,提供网页搜索、相关搜索等搜索链接服务。
2015年4月8日,任先生在搜索页面键入自己姓名后,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任某某、国际超能教育任某某、美国潜能教育任某某、香港跨世纪教育任某某;另外,在搜索框内键入某氏教育,在相关搜索处显示有无锡某氏教育、某氏教育骗局、某氏远航教育是骗局吗等链接。用手机上网,点击搜索网页,键入自己姓名,手机页面中的相关搜索处也显示类似信息。
任先生主张因某氏教育在业界名声不好,而自己并未真正在某氏教育机构工作过,被告网络服务公司在搜索页面中公开其与某氏教育有关的个人信息,侵犯了其名誉权、姓名权及作为一般人格权的被遗忘权,要求网络服务公司断开涉案关键词的搜索链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网络服务公司提出,其提供的相关搜索服务只是客观反映搜索关键词的信息关联状态,并未侵犯任先生的民事权益,不同意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搜索词系由过去一定时期内使用频率较高且与当前搜索词相关联的词条统计而由搜索引擎自动生成,并非由网络服务公司人为干预。网络服务公司在相关搜索中推荐涉诉词条的行为,明显不存在对任先生进行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任先生名字这三个字在相关算法的收集与处理过程中就是一串字符组合,并无姓名的指代意义,显然不存在干涉、盗用、假冒本案原告任先生姓名的行为。
法院认为,任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应被遗忘(删除)信息的利益与任先生具有直接的利益相关性,而且,其对这部分网络上个人信息的利益指向并不能归入我国现有类型化的人格权保护范畴,只能从一般人格权的角度寻求保护,但是由于任先生主张的该利益不具有正当性和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故判决驳回了任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任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被遗忘权应有三大裁判标准
2014年5月13日,欧盟法院作出了确认普通公民对个人信息拥有被遗忘权终审裁定,进而在欧盟范围确立了被遗忘权。
被遗忘权到底是种什么权利?法官介绍,被遗忘权一般是指按照有关个人信息保护规则,网络用户有权要求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在搜索结果页面中删除自己名字或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目前,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尚无该项法定权利,国内学术界也对这项所谓的权利的法律性质、是否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法律渊源及路径、保护的法律标准等重要问题并未形成主流学术意见。
本案作为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同样涉及国内网络搜索业龙头企业某网络服务公司及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为探索此类问题的司法保护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虽然该判决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有关保护其所谓的被遗忘权的诉讼请求,但是为被遗忘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通过一般人格权加以保护打通了路径,通过对该权利法律性质的分析,寻找了现行法律保护的依据,确立了保护的条件和标准。判决提出的非类型化权利涵盖利益利益正当性保护必要性三大裁判规则将为被遗忘权的形成和案件裁判标准的完善,奠定有力的实践基础,为我国网络时代个人信息相关利益进行司法保护提供有益的借鉴。